本報北京12月4日電 (記者歐陽潔)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,銀保監會對《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》進行了全面修訂,形成了《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《辦法》要求商業銀行應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,準確識別各類表外業務風險,并根據業務種類和風險特征實行差異化管理。
《辦法》將表外業務劃分為擔保承諾類、代理投融資服務類、中介服務類、其他類四大類,對不同類型的表外業務提出了差異化的監管和管理要求。對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擔保承諾類業務,重點監管信用風險,關注統一授信執行、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、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。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、中介服務類業務,重點監管操作風險、聲譽風險,關注業務操作規范、客戶投訴、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。
《辦法》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穿透原則,準確識別、評估和緩釋各類表外業務風險,針對相關資產的風險分類和減值準備計提、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、相關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。同時要求銀行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。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、結構、風險狀況等。
《 人民日報 》( 2022年12月05日 10 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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