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
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
2022年第3號
為了全面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》,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〉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2年第14號)相關規定,現就甘肅省印花稅(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)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對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印花稅,實行按季計征。對納稅人不經常書立的應稅合同印花稅,可按次計征。
二、對納稅人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,實行按次計征。產權轉移書據納稅義務經常發生的,可按季計征。
三、對納稅人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,實行按年計征。
四、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,以其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,其印花稅納稅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保持一致;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,其應稅憑證印花稅實行按次計征。
五、印花稅實行按季、按年計征的,納稅人應當自季度、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;實行按次計征的,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。
六、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。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〈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甘肅省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1號公告發布、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2018年第3號公告修改)同時廢止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
2022年8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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